|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金*成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0 |
0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510186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元);2、对当事人金伟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师*亮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00 |
20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44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对当事人师军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计20.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0600.00元)处以15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5900.00元整的罚款。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97S南京(雨花石)计壹个品种贰拾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叁拾元整(¥2730.00元)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5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10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2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6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4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8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00 |
6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4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00 |
6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3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200 |
1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3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66.85 |
5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3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00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3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530 |
8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13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张*莉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0 |
0 |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 |
3415220202510183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对当事人张保莉的违法行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停业整顿一个月。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李*广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2205 |
390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94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当事人李军广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李军广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90.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82205.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7398.45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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