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份 | ||||||||||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朱*贵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750 | 5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1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77.04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8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6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20 | 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0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5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0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6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8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6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戴*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580 | 6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56.1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5574.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401.66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许*勤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574 | 56.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1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6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6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6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韦*龙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4710 | 255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55.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647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5823.9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徐*秀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9295 | 128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28.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9295.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2636.55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陈*丽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 | 0.2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510168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整(¥28.00元),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张*俊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0130 | 422 | 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6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查获的有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予以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对查获的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予以处罚,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580 | 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20 | 6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60 | 6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2 | 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9720 | 14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4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972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5374.8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200 | 2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6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7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