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份 | ||||||||||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唐春海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940 | 4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0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余红伟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180 | 43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0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王开江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00 | 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3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0条总价值人民币(700.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中华(软)1.0条,共计1个品种1.0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郭勤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2350 | 139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0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方永景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00 | 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5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0条总价值人民币(700.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中华(软)1.0条,共计1个品种1.0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2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6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4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7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60 | 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40.78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左家平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47 | 2.3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4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3条总价值人民币(347.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347.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南京(红)0.8条,84mm云烟(紫)0.6条,84mm利群(新版)0.6,84mm玉溪(软)0.3条),共计4个品种2.3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320 | 1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00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0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8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5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0 | 王新春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510060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整(¥14.00元),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173.83 | 1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6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70 | 5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6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80 | 8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6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4 | 刘响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 | 0.2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510064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5 | 田道全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188 | 14.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5100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