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6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90.39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0.39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50 | 1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517.2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高*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610 | 60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59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435.5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曹*莹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010 | 50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457.94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86.37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7.31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4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3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90 | 2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0 | 张*勇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900 | 3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090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881.0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1 | 申*英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450 | 46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4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04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940.5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2 | 杨*丽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010 | 6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6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80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2,520.9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24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6 | 余丙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48.94 | 2.3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5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3条总价值人民币(348.94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348.94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利群(新版)1.3条,97mm牡丹1.0条,共计2个品种2.3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