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份 |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50 |
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3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8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3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李*大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8000 |
7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76条卷烟的总价值人民币叁万佰捌仟元整(¥38000.00元)处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00.0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8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0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280 |
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37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20 |
4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4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王*善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7640 |
141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1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41.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4764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4287.6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4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4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4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左*平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70 |
35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1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5.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元整(¥727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伍拾肆元叁角(¥654.3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魏*荣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8600 |
8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1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8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整(¥3860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整(¥3474.0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0 |
李*云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445.5 |
65.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1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53.52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5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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