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或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重点保障对象发给临时补助或给予临时救助;
(二)对患病重点保障对象的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解决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住房困难的重点保障对象给予房租补助、建房补助或危房改造补助等;
(四)对因失能、失智、高龄、大病的重点保障对象,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加强精神抚慰;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
1、残疾军人。补发8-9月份,护理费补发7-9月份。(具体补发标准附后)。
2、三属标准。
烈属。提标后每人每年30780元(每月2565元)。每人每月提高233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466元。
因公牺牲。提标后每人每年26440元(每月2203元)。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400元。
病故军人。提标后每人每年24870元(每月2075元)。每人每月提高188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376元。
3、复员军人。提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每人每年18840元(每月153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人每年18260元(每月15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均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300元。
4、带病回乡。提标后带病回乡月标准65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100元。
5、参战参试。提标后参战参试月标准70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补发100元。
6、60周岁退役士兵。提标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共补发2个月(服役年数×10元)。
7、老烈子女。提标后老烈子女月标准540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补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