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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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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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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
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主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