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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 时间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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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邱县高塘镇双晨百货 |
霍市监开处罚〔2024〕12号 |
霍邱县高塘镇双晨百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海乐美”盐汽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6】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0.6元;2、没收“海乐美”盐汽水15瓶;3、罚款5000元。 |
20240819 |
20240927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