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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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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少于606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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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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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全省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2户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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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全省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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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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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证后监督检查全省基数为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其余由各地市统筹实施)。 |
省级13户;市县(区)级415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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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 |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全省40户,抽查比例15%。 |
对于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抽查约5户。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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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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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全省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10项 |
/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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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全省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4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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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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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各地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全省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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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全省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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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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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企业个私股牵头,行政审批股、市场规范室、消保股、知识产权股、商广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截至2024年底各辖区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4月至11月(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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