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专款专用,从资金上为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资金来源:
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中央财政补助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资金;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补助民生工程资金;
3.县财政预算安排民生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资金在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套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社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专项资金,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以奖代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予以拨付。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 食品药品监管所检验室的建设、维修改造;
2. 聘用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工资;
3. 检验室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
4. 检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与更新以及检验试剂耗材等;
5. 检验购样等费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民生工程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监督。
霍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