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皖六环(霍邱)罚听告〔2025〕12号
被处罚的企业(人)的名称:六安市领航秸秆收储中心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秸秆收储中心污水经水沟流到厂区南侧夏店镇陈楼支渠,经检测,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Ⅲ类标准28.8倍、54.6倍。
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3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
作出处罚告知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