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赵**)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3-02-16 15:1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赵**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

202328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造纸厂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未采取防渗的自然沟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的身份;

2. 2023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造纸厂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情况;

3. 202328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造纸厂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情况

4.202329日现场照片证据2证明合肥合大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造纸厂排放到坑塘的生产废水取样情况;

5.2023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造纸厂由你经营,你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未采取防渗的自然沟渠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合肥合大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排放的生产废水严重超标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造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216日起至202331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霍邱县彭塔镇赵圩村小圩组,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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