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 1 | 行政强制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
| 注:1.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 ||||
| 联系人: 徐晓春(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 联系电话:0564-27730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