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霍邱县税务局对县十一届政协第三次会议第208号提案(韩元元委员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的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税务局 时间:2024-08-07 09: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韩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一届霍邱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中》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县级税务局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议案中提到的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中不在县级税务局权责范围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C

联系人:黄成

联系电话:0564-6029936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

2024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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