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一届霍邱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中》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县级税务局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议案中提到的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中不在县级税务局权责范围内。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C
联系人:黄成
联系电话:0564-6029936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