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
| 姓名或单位 |
执业地点 |
监督途径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履行情况 |
| 刘照强 |
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 |
举报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
霍卫医罚〔202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1000元整并责令你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 |
2025/7/22 |
履行 |
| 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 |
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 |
举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和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霍卫医罚〔2025〕6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
2025/7/22 |
履行 |
| 邱彦臣 |
/ |
举报 |
非医师行医 |
霍卫医罚〔202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1.没收中药20包;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停止执业活动。 |
2025/7/4 |
履行 |
| 霍邱蓼城中西医结合医院 |
霍邱蓼城中西医结合医院 |
举报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霍卫医罚〔2025〕7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
2025/8/5 |
履行 |
| 曹若秀 |
/ |
举报 |
非医师行医 |
霍卫医罚〔202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1.没收药品和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4127元整;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并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2025/9/29 |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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