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杰代表:
您在霍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规范建设废旧车回收市场的意见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报废机动车辆回收管理办法》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感谢你对我县商务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多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202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