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王*海 |
自然人 |
|
|
34*********6247871 |
霍 水罚决字〔2025〕第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在霍邱县三流乡香店村新华新塘组段沣东干渠水工程管理范围取土挖塘6.4亩的行为 |
违反《安徽省水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自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2、罚款人民币4万元。 |
4 |
无 |
2025年10月31日 |
霍邱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