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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5年第十六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5-10-31 15:1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罚〔2025〕27号

刘某俊、王某怀违反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某俊、王某怀

2025年5月27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霍邱县新店镇新华村渠西组附近的城东湖水域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1. 每人行政罚款贰仟元(合计: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0/28

正在履行

2

霍农(渔政)罚〔2025〕28号

李某凯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李某凯

2025年9月19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霍邱县新店镇茅桥村附近的城东湖水域里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0/28

正在履行

 

霍农(渔政)罚〔2025〕29号

任某安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任某安

2025年9月28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霍邱县临淮岗闸下游附近的淮河水域里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0/28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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