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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农产品、农机类)公开表2025年第十八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5-12-12 10:0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罚〔2025〕31号

李某保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李某保

2025年10月20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东湖闸上游城东湖水域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28

正在履行

2

霍农(农产品)简罚〔2025〕1号

霍邱县王某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霍邱县王某果蔬种植家庭农场

2025年11月18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批销农场生产蔬菜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03

已经履行

3

霍农(农产品)简罚〔2025〕2号

霍邱县某辉粮食种植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霍邱县某辉粮食种植家庭农场

2025年11月19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04

已经履行

 

 

 

 

 

4

霍农(渔政)罚〔2025〕32号

徐某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徐某基

2025年11月19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城东湖水域巡查时,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贰仟贰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0

正在履行

 

 

 

 

 

5

霍农(农机)简罚〔2025〕4号

余某辉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余某辉

2025年12月8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霍邱县城关镇巡查时,查获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1.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08

已经履行

6

霍农(农机)简罚〔2025〕3号

缪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缪某

2025年12月8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霍邱县城关镇巡查时,查获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1.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08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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