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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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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农(渔政)罚〔2024〕37号 |
付某涛、陈某、王某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付某涛、陈某、王某成 |
2024年12月20日接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查获付某涛、陈某、王某成在霍邱县白莲乡田渠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对付某涛行政罚款陆千元 2. 对陈某行政罚款陆千元 3. 对王某成行政罚款陆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9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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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农(渔政)罚〔2024〕38号 |
秦某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 |
秦某军 |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被查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没收渔获物约4公斤 2.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9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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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农(渔政)罚〔2024〕39号 |
赵某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 |
赵某李 |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被查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没收渔获物约4公斤 2.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9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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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农(渔政)罚〔2024〕40号 |
刘某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 |
刘某军 |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被查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9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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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农(渔政)罚〔2025〕1号 |
邢某虎、何某平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 |
邢某虎、何某平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淮河水域里被查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没收渔获物40公斤 2. 对刑某虎行政罚款肆仟元 3. 对何某平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9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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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霍农(渔政)罚〔2025〕2号 |
张某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 |
张某军 |
2025年1月8日接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查获张某军在霍邱县白莲乡珍珠村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没收渔获物约5公斤 2.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20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