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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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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农(动监)罚〔2024〕11号 |
张某鹏经道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没有检疫证明案 |
张某鹏 |
当事人被查获其在2024年8月5日被查获经道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运输费用1200元的4倍金额48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19 |
已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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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农(动监)罚〔2024〕13号 |
刘某从事动物运输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案 |
刘某 |
当事人被查获于2024年10月29日运输生猪时,未按照规定保存车辆运行轨迹。 |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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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19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