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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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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农(动监)罚〔2024〕12号 |
程某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一案 |
程某前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被查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 |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1000元的0.5倍罚款15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4 |
已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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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农(动监)罚〔2024〕14号 |
潘某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一案 |
潘某良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被查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 |
1.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1200元的0.5倍罚款15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4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