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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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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农(渔政)罚〔2024〕29号 |
朱某义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
朱某义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无捕捞许可证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贰仟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04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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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农(渔政)罚〔2024〕30号 |
高某国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
高某国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被查获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无捕捞许可证使用笼壶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04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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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农(渔政)罚〔2024〕31号 |
王某清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
王某清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无捕捞许可证使用笼壶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04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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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农(渔政)罚〔2024〕32号 |
吴某军、吴某义无捕捞许可证且使用“三无”船舶捕捞水产品案 |
吴某军、吴某义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无捕捞许可证且使用“三无”船舶捕捞水产品。 |
1. 没收“三无”船只 2. 行政罚款贰仟陆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渔业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05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