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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动监、农机、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二十三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4-10-17 15:3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动监)罚〔2024〕7号

张某从事动物运输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一案

张某

当事人在2024年7月16日在动物运输过程中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

1. 行政罚款3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08

正在履行

2

霍农(动监)罚〔2024〕8号

李某勇从事动物运输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一案

李某勇

当事人在2024年8月20日在动物运输过程中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

1. 行政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08

正在履行

3

霍农(农机)简罚〔2024〕14号

陈某胜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陈某胜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于霍邱县城西湖乡老滩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0

已经履行

4

霍农(农机)简罚〔2024〕15号

储某仁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储某仁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于霍邱县临淮岗镇莫店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1

已经履行

5

霍农(农机)简罚〔2024〕16号

蔡某广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蔡某广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于霍邱县王截流乡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5

已经履行

6

霍农(渔政)罚〔2024〕24号

李某合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李某合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恒杆拖网1个)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正在履行

7

霍农(渔政)罚〔2024〕25号

李某九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李某九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恒杆拖网1个)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正在履行

8

霍农(渔政)罚〔2024〕26号

贾某善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贾某善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恒杆拖网1个)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正在履行

9

霍农(渔政)罚〔2024〕27号

刘某平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刘某平

当事人于2024年9月09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三无”船只、捕捞工具(刺网2条)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正在履行

10

霍农(渔政)罚〔2024〕28号

余某保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余某保

当事人于2024年9月09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三无”船只、捕捞工具(刺网2条)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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