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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农产品、渔政、农机类)公开表2024年第二十二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4-09-29 09:3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农产品)罚〔2024〕1号

蒋某传种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蒋某传

当事人所种植销售的农产品经过调查检测发现啶虫脒数值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啶虫.哒螨灵1袋

2. 行政罚款35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63.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19

已经履行

2

霍农(渔政)罚〔2024〕23号

卜某之、王某培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案

卜某之、王某培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河岔子里被查获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19

已经履行

3

霍农(农机)简罚〔2024〕11号

周某利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周某利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临闸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4

已经履行

4

霍农(农机)简罚〔2024〕12号

袁某安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袁某安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霍邱县新店镇新店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5

已经履行

5

霍农(农机)简罚〔2024〕13号

奚某辉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奚某辉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6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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