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霍邱县交通运输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执法检查、警示普法、部门联动和宣传震慑等手段相结合,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案例:霍邱县中兴港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8月23日,霍邱县中兴港口码头东侧一号装卸泊位因违规吊装作业,发生吊机大臂钢丝绳滑轮底座发生脱焊断裂,造成吊机大臂掉落变形,事故造成吊装设备及运载船舶受损。该公司对该行为经营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条,并规定企业要如实做好记录管理,旨在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懈怠心态,不加以重视,安全隐患很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本案针对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进行处罚,有力督促了相关企业严守安全底线,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