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二、公租房申请家庭(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县政府规定范围内常住非农户口五年以上,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未承租公房、公租房(廉租房)。
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含)以上,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三)县直机关和城区各部门新招录的人员及引进的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无住房的情形:
(一)虽无住房,但有经营服务等用房的;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有农村批地建房的;
(六)申请保障之日前五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七)在我县及以外地区有房产的。
未尽事项参照《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策霍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