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对外供水的企业有关行为的处罚 | 住建局(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7月19日 )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 2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住建局(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 3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罚;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住建局(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