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政府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 2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百分之二十 以下 | 政府 制定 |
执收单位为县税务部门 | |
| 3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 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2元/平方米,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应当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 缴纳。 | 政府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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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 用地500元/亩 | 政府 制定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 |
| 5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招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缴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 政府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
| 6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
| 7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 合同金额的 2.5% |
政府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 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霍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 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政府 制定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