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破坏耕地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进行取土活动,造成大部分耕地轻度破坏但未丧失农业种植条件,小部分耕地为重度损坏。2025年7月23日我局对其下达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霍自然资告(2025)7号)和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附整改后照片,要求我局撤销对其行政处罚。2025年7月28日,新店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三家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三家单位共同出具《清理复垦整改验收单》,复耕面积为12.9亩。
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5]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2025年8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对当事人秦XX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