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霍自然资监决〔2023〕2号)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时间:2023-10-24 14: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时间

被处罚人

被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卷宗

编号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执行结果

 1

2023-10-23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霍邱县城关镇七里庙村境内的土地修建钢构棚及院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理,建议立案查处。

霍自然资监决〔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6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的耕地119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3800元;非耕地57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780元;合计罚款29580元整。

法定行政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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