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性交齐。
2.登记工作人员在预审完成后会向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3.你可以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均不含公告、公示和补正材料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件
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举报电话:0564-6024409
业务咨询电话:0564-271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