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皖财综〔2019〕79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及省以下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收取考试费时,统一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按规定程序和分成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对于取消的考试、考务费,有关执收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主动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落实,严禁乱收费。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