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发改委 时间:2025-03-27 10: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执法结果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信息项目名称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霍发改罚字〔2025〕1号 在2023年12月9日参加“霍邱县范桥镇街道整治工程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投标业绩,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42663.08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张* 霍发改罚字〔2025〕2号 在2023年12月9日参加“霍邱县范桥镇街道整治工程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投标业绩,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2559.78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徐* 霍发改罚字〔2025〕3号 在2022年5月11日参加“霍邱县城关镇2022年度老旧小区(农机一厂宿舍区、五岳新村小区)”投标时提供虚假投标业绩,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2884.14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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