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9-23 08: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 霍邱县腾越电动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2********0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

经营者:聂**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0373

联系电话:159****5662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加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现场核查并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2025年9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车销售;电池销售业务,办有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品牌:雅迪;产品型号:TDT1489Z;整车编码:779422551708393、779422552010947、779422552011085、779422551708296;产品型号:TDT1486Z;整车编码:779422551064984、779422551066844、779422551069108;产品型号:TDT1478Z;整车编码:779422550865120、779422550869185,共计10辆电动自行车,其产品合格证上车辆前部均没有安装车筐,而现场所检查的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前部均安装了车筐。据当事人陈述,其对这10辆电动自行车所安装车筐的承重力并不了解,存在影响交通安全风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20258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会影响交通安全的事实

3.提取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加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事实

4.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025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霍市监罚告〔2025〕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 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办案单位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缴款方式为:先到我局财务装备股凭处罚决定书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再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07392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世界杯比赛直播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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