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世界杯比赛直播平台 时间:2016-11-29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关于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11]26号)和《六安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六办发[2013]18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乡镇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县委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五条  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建设,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技术装备和业务经费等审计资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信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局合署办公,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县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当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县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追加、调整,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确定,应当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和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等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和方法。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对审计对象、审计类别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提醒注意履行好经济责任。

第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当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况时,可以参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确定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的审计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管委)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管委)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为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同志、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人员。领导组成员单位中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参加,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以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县委主要负责同志,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诉或申请复核,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申诉或复核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审计内容与审计评价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执照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的责任区分和界定,视责任轻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报告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一年度要选择部分审计项目进行联合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每一年度选择部分被审计单位在领导小组会议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级各项评优,评优组织方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每一年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加强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  加快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合监督等方式,通过联合监督、审计报告廉政分析等方式,促进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县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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